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,当其注册人变更其名义、地址、代理人,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,应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。 如果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、图形,则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,按照新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待。 商标局对商标变更申请审查后,核发商标变更证明,不再另发商标注册证,原商标注册证与商标变更证明一起使用。 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的名义改变后,必须履行变更手续后才能继续享有原有的商标专用权。 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的地址改变后,若不进行商标变更备案,后续若商标被异议、撤三、无效,都无法及时收到商标局下发的通知,最终可能导致权利的丧失。
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发生变更的,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(包括已上初审公告尚在公告期的商标),没有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,会影响到商标注册人的权益。
商标局会下发《商标变更核准证明》,此文件须同原商标证书一并使用,不再下发新的证书(但申请人可申请补发商标证书,此时,商标证书的信息为最新版)。
不可以。按照商标局的规定,商标变更必须是一并变更。也就是说,有几个商标就需要变更几个商标,否则的话商标局会将变更材料不予受理。
企业地址发生变化,商标必须办理变更手续,原因如下:
1. 商标局如有官方文件下发至申请人地址,申请人将无法获悉;
2. 申请人如做商标许可或转让,也需同时办理商标变更。
企业名称发生变化,是要办理商标变更;如企业因合并、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,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,即商标转让。
商标局会下发《商标变更核准证明》,此文件须同原商标证书一并使用,不再下发新的证书(但申请人可申请补发商标证书,此时,商标证书的信息为最新版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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